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进一步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努力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其他类别的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西安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毕业生的处分期限不能少于3个月或6个月。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内,受处分学生应接受学院及学校教学与学生管理部门对其思想、学习、行为表现的全面考察。
第四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能针对所犯错误进行反省,做到遵纪守法,自律自强,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处分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且能端正态度,认真学习,学期课业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按期予以解除处分。
第五条 处分期未满不能提前解除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不认真反省改正者;
(二)处分期内仍有违规违纪行为者;
(三)受过处分并解除处分后,因同一类型错误再次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虽处分期满,但依据《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五款除外)应予以退学处理者。
第六条 受理、解除违纪处分的管理程序
(一)处分期满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附同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及本人在处分期内的现实表现总结(含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等),交由辅导员初审。
(二)辅导员组织班级委员会和学生代表进行评议,提出是否解除违纪处分的建议;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学院。
(三)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解除学生违纪处分事项进行审议。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制作下发。
(五)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相关解除处分的材料由学院留存保管。
第七条 学院和学生处于每年的四月、十一月两次集中受理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恢复其参与各项评奖评优、奖学金评定、荣誉称号评定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