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财发〔2024〕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学院(部):
《西安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经2024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4年11月28日
西安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政策,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西安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3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依托学校,为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法人等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软科学规划、文化咨询、社会服务、对策研究等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相关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应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学校科研合同的审签制度。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履行科研合同和使用科研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本办法与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并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包括科研合同审定与管理;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负责科研外协费的审核与监督;组织协调学院及相关部门保障、监督科研项目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考核评价与信息公开;负责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收入支出管理。包括依据经审核的科研经费预算建账;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科研经费预算执行;审核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科研处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科研合同的审核;监管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预算执行,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配合学校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涉及的设备、材料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有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设备耗材,对现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维护,租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四)技术(服务)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接待费。
(五)外协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用于协助单位承担课题任务的经费。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增值税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占总科研经费支出的比例不高于40%。
第九条 为鼓励师生提高科研积极性,学校免收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来自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项目,若对管理费计提有特殊政策规定的,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方将横向科研经费按时拨付至学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组到计划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并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或者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科学、合理、真实的经费预算。如合同中已约定了经费预算的,以合同中经费预算为准。
第十二条 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作为预算控制依据。项目负责人持经科研处审批后的项目预算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直接费用按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技术交流费、外协费编制,直接费用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60%。
技术交流费按照实际到账资金的一定比例控制,其中:1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10%控制,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控制。
外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实际到账经费总额小于50万元的项目不列支外协费。学校认定的项目到账经费金额标准,是扣除该项目外协经费后的实际金额。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调整,经科研处备案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应聚焦课题任务、遵照预算或合同的约定。支出必须与任务相关、真实有效、票据合法、经济合理,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报销应有经办人、验证人和审批人,原则上经办人、验证人与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如项目负责人作为经办人时,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外协费由科研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 劳务费、咨询费、绩效支出等人员经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安财经大学学术交流专家费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技术交流费实行限额控制凭票据实报销,接待标准不得高于160元/人/天。科研业务接待应遵循有利科研业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不得提供各类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报销时需提供报销票据、《西安财经大学科研项目接待审批表》(附件)。
第十九条 因科研项目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西安财经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执行。出差时间在10天以上的住宿费凭票据实报销,出差时间在10天(含)以内且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可不再出具住宿发票,住宿费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车票、机票、船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等)按规定限额人均标准包干使用,根据需要可以单人单间。
因科研业务需要邀请校外人员出差的,需注明校外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出差事由等。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科研经费零星购置(单次)1000元以下的各类图书资料可不办理入库手续。
科研项目中涉及的采购事项,单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内均由项目负责人依照《西安财经大学校内自行采购实施细则》实行自行采购。采购方式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以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含)以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审批;采购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以内,由科研处监管审批。单笔采购金额20万元(含)以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科研处审核,依照《西安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科研项目组成员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承诺,科研项目组其他成员证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需附收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支出,应在批准的预算内,按照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和报销。
第二十三条 外协费支出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只对原立项合同中明确列示的参与单位、在预算金额范围内办理经费转拨。外协费必须签订相应的外协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绩效支出主要用于激励项目组成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间接经费扣除管理费)。科研绩效支出遵循“重效率、重公平”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贡献,科学合理分配绩效支出,根据科研工作进度和成效选择一次或多次发放。项目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绩效分配表,报计划财务处发放。科研经费绩效支出不受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二)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三)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四)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科研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及时报销支出、归还借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视同研究成果实施转化。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视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转化收益。根据《西安财经大学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规定,可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办理结账手续,并对结余经费的使用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审批后,结余经费不低于10%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负责人后续开展科研预研活动相关支出,剩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奖酬基金;一年后仍未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结余经费10%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剩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奖酬基金。
超过合同期限1年的逾期项目,由二级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完成结题。超过整改期限依旧未结题的项目资金,由科研处、计划财务处予以冻结并清理。
第三十条 科研发展基金和科研奖酬基金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后续研究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的直接经费支出等,但不得用于技术交流费、劳务费等人员支出。科研奖酬基金可作为绩效奖励、研究生助研酬金等劳务费支出和科研发展支出。科研发展基金和科研奖酬基金可用于科研项目配套,但不作为工作量和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由科研处通知,计划财务处终止项目经费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据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因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为课题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检查课题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科研、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健全多方参与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予以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新修订或出台的相关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安财经大学科研项目接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