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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国(境)内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 试行 )
作者:[社会合作处]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2-30] 阅读次数:[]

西安财经大学国(境)内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合作协议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对外合作协议的签署程序、保管和使用,保障学校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西安财经大学或西安财经大学二级单位名义签署的国(境)内合作协议,主要指学校、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部)与校外县级以上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签署的框架协议、全面合作协议、单项合作协议等。

第三条 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名义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二)文本性原则。合作协议应采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有利性原则。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学校发展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以不损害学校利益为前提,充分维护学校利益。

(四)利益明晰原则。合作协议涉及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项目、学生实验基地建设、奖助学金的设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协议执行的年限、涉及的金额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章 合作协议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社会合作处为学校主管国(境)内合作交流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统筹学校与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及校友相关的合作协议的起草和签订,以及对协议履行过程进行组织、审核、备案、协调、落实和督促。

第五条 社会合作处负有上述合作协议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助合作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与合作方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合作协议的审查会稿工作。

(三)负责校内合作协议签署仪式的指导和协助工作。

(四)负责合作协议的登记、存档、使用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合作协议的分类、内容及签署

第六条 学校国(境)内合作协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社会合作处牵头负责协议的起草和签约;

(二)由学校授权委托相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由受委托部门负责协议的起草与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三)由相关部门和学院(部)自主签署的合作协议;

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部门和学院(部)名义与相关企业和单位签署的有关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或其他合作项目,由部门和学院(部)负责协议的起草和签约。

第七条  合作协议的内容。

合作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思路、合作内容、合作机制、双方权责、合作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合作协议的格式。

(一)学校对外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规范格式原则上统一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国(境)内合作协议文本格式说明》(附件2)的要求拟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协议模板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合作协议由社会合作处统一编号。

(二)合作协议须加盖西安财经大学印章或西安财经大学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执行。合同内容在二页以上的,需加盖骑缝章。合作协议空白文本上不得加盖印章。

第九条 合作协议的签署。

(一)调研协商。在合作协议签署前,学校委派或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自主开展合作协议签署的可行性调研,确定合作意向、协商合作框架,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研了解,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二)协议起草及审定。合作协议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若涉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及学校权益等事项,需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定稿。重大协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

(三)协议签署。合作协议的签署根据本办法指定的类型分类,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合作双方确定签署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宜,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校领导或授权代表,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一类合作协议由学校领导代表学校与对方签署合作协议,盖西安财经大学印章;

第二类合作协议由学校授权相关部门和学院(部)负责人签署,盖部门、学院(部)印章或西安财经大学印章。

第十条 学校处级(不含处级)以下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对外签署合作协议。

第四章 合作协议的执行和变更

第十一条 合作协议的执行。合作协议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作双方应当积极推进落实,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议签署后的统筹协调,根据协议涉及合作内容,明确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分工,制定推进落实方案,加强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内容的落实。

协议签署生效后,由社会合作处统一编号,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及校内相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推进协议执行,并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备社会合作处。

第十二条  合作协议的变更。合作协议执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或双方特殊情况,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完成,由双方执行单位积极商谈解决办法,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上报校领导,确定变更或终止其中执行条款。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违约。合作协议执行期间,如双方对合同执行产生无法沟通协商的争议,并就协议解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须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上报校领导,由学校法律顾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五章 协议文本的使用和归档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的使用。合作协议文本原件学校应至少执叁份,一份由档案馆存档备查,一份由社会合作处保管,一份由业务主管部门留存,作为合同执行期间备用。需要借用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的单位和部门,需履行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的保存。合作协议盖章生效后,原件由社会合作处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协议合同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合作协议所涉的实物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捐赠管理。如合作协议中涉及资金、实物捐赠,应尊重捐赠单位意向,并结合学校实际统筹管理。采用捐赠协议或其他形式书面材料予以体现,并对所有捐赠者的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

合作协议涉及学校(或相关部门)与合作单位共同投资购买相关仪器设备,需报国有资产处备案,并履行相关手续。合作协议执行完成后,交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章 签署合作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若涉及双方责权利及学校权益等事项,需提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在法律顾问指导下完善修改。

第十九条 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如合作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履约,如因对方违反协议造成学校损失,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协议出现纠纷时,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与合作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学校审核签订的协议,不按照学校要求和程序签订的协议,对学校名誉、信誉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关于采购、基建类协议、科研“四技”合同和捐助类协议不适用于本办法。学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签署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和科技研究项目合同,按学校经济合同(协议)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社会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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