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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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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西财大校发〔2019〕3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西安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和审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19-2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5人。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校党委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副校长、主管研究生教育副校长、主管国际教育学院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务处长、研究生院院长、科研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学院(部)行政负责人、继续教育学院行政负责人、国际教育学院行政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审批主考人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七)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八)审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九)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届满须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凡出国一年以上及难以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硕士学位办公室和学士学位办公室两个办事机构。硕士学位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学士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申请手续;

(二)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受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有关事宜;

(四)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报送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材料;

(五)负责整理学位答辩材料及档案;

(六)负责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

(七)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八)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一级学科或各学院的行政机构成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领导和教学、科研人员 7至11人组成。分委员会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学术水平较高,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由主管学科建设工作的学院副院长兼任),其余成员由各学院提名,另设秘书一人(可由学院学科秘书兼任,但其不属于分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二)有七名以上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审批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核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学位课程设置;

(四)推荐和审查申报新增硕士点;

(五)预审硕士生指导教师;

(六)提出撤销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的建议;

(七)审定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届满须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一般不少于半数。凡出国一年以上及难以承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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