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安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肇始于1952年成立的西北贸易学校,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原陕西经贸学院与西安统计学院合并成立西安财经学院,2018年更名为西安财经大学。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为西安财经大学,中文简称为“西财大”或“西安财大”,英文全称为Xi′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XUFE”。域名为/
第二条 学校有长安、雁塔、翠华东、翠华西四个校区,学校法定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在办学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同时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校以经济、管理、统计学科为主干,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立足陕西、面向西部、辐射全国,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学校的共建单位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和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自身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各类型、各层次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学生;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自主制定学业标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自主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依法设立相应项目与机构;
(六)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服务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财产、经费;
(九)其他依法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推动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尊重与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校务公开,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外公开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进行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其他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制定学校、院系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明确院系党组织任免调整干部的范围和程序。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院系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事事项,校长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修订)》进行议事、决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机构、职能机构、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变更或者撤销相关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和规定运行,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咨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部等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授权、指导、监督专门委员会及下级学术组织依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和教学科研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学术组织。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院长(部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副部主任)协助院长(部主任)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部)党委(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部)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通过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院长办公会是在院长的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一般事项,贯彻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协调、解决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会议。
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学校在学院(部)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 群团组织、民主党派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财经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和合同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聘任: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党政管理人员实行任命制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面向国(境)内外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维护学术自由与学术民主,发挥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学术事务中的主体作用。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致力于建设高效专业的管理队伍和服务队伍,面向国(境)内外招聘高素质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发展空间。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应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务实进取,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聘任岗位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和机会;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获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薪酬福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五)对综合评价、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和奖惩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工作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恪尽职守,完成聘约所规定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并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资助、奖励、荣誉和发展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相关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涉及学校发展和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三)恪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保障:
(一)学校以学生为本,立德树人,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为学生全面成才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和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三)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校批准设立的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发展服务支持体系和学生奖助体系,为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学校建立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与海内外政府、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社会组织加强交流与合作,实施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五十条 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相关部门、学校、校友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与社会人士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向为学校建设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或设立纪念标志。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 为党外知识分子和归国留学人员搭建学术交流、荐才荐智、联络联谊的平台和桥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西安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支持学校教学、科研、建设和
发展。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院(部)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数据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徽章、校旗、校训、校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徽志主体色彩分翡翠绿和紫色两种主色调。内圆主体部分为“西安财经大学”的英文缩写“XUFE”和学校创建年份1952;外环部分上方为校名的英文全称大写,下方是毛体校名,最下端是城墙图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证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证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证章为橘黄底红字。
第六十四条 学校纪念徽章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徽章主体色彩分暗红色和蓝紫色两种主色调。内圆主体部分为“校训拟汉瓦当文字”;外环部分上方为校名的英文全称大写,下方是毛体校名,最下端是城墙图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纯白色长方形旗帜,其中学校徽志、学校毛体校名和学校英文大写逐次排列在旗帜中央。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明理、立诚、济世”。
第六十七条 校庆日为6月1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西安财经学院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