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来华留学生教育相关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简称42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省教育厅、外事办、公安厅《陕西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陕教2019[270])号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我校新录取来华留学生应按照我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在读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新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读学生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缴费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制度,新生须在报到期间内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凭交费收据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在读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办理签证续签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来华留学生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符合我校入学条件,要求转学到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需征求原就读学校意见,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
第六条 留学生因特殊情况需暂停学习,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年为限。奖学金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三章 住宿、医疗及保险
第七条 在学校住宿的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
第八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获得批准;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回执”交回国际教育学院。
第九条 来华留学生必须购买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费用自理。购买保险可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办理。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因违纪、违法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肇事学生自理。
第四章 课余活动与离校离境管理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内举办庆祝本国国庆或其他重大传统节日的活动,需经学校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行,须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前往。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打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如有违反,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离校回国、离陕探亲访友实行申报制度,申请应注明离校期限和目的地等事项。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肄业、结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出境。对自动退学、劝其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时间,限期出境。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凡来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有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言行。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非法打工、吸毒、贩毒以及其他不良行为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维护各民族的团结,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尊重其他国家同学的宗教信仰,不侵犯他人权益,严禁种族歧视。
第十八条 爱好和平与稳定,不在中国境内进行非法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传教等活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在校园内外和来华留学生住地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活动等。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文明礼貌,讲究卫生,保护环境,爱护公共财产和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熟悉中国靠右侧行驶的常识,严禁驾驶摩托车及机动车辆,严禁搭乘摩托车和非营运车辆(黑车)出行。注意防火防盗,提高防震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熟记报警、求助电话号码及使用方法,掌握自救与互救常识。在无安全措施和没有专业人员指导下,不下江河游泳及从事其他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上课期间,来华留学生不得私自离校外出旅游、兼职等,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六章 违纪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西安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处理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内外,由于自身原因或行为不当等所造成的安全问题、人身伤害、财物及经济损失或伤害到他人,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危害中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的来华留学生,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国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西安财经大学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