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7﹞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 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 我校教职工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不含3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 我校教职工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
我校教职工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或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以及其它私人事务出国(境)的,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
(一)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
1.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工作等,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一流(重点)学科、一流专业、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财经、统计、管理、高新技术领域等对高层次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应少而精,每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选拔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凡申报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汇总并确定初步人选,按照管理权限,专业技术人员或一般教职工报人事处,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报组织部;初步人选经监察处审核后,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人选;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相关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处级以上干部还需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由我校推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须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附国(境)外邀请信函原件及中文翻译件复印件各3份),提交出国(境)书面报告(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间、经费等),并将签批完整的《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和以上材料交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属于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按照相关要求由人事处与教职工本人签订《西安财经大学自费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交纳保证金。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和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内交纳保证金1万元;1年以上(含1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同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3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为鼓励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减轻其经济压力,出国(境)留学教职工也可由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作为担保人为其担保,不再交纳保证金。若出国(境)留学教职工逾期不返校,则由其担保人按担保条款负责赔偿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议案,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由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同意,组织部、监察处审核,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分管国际合作交流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向校党委会通报;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专业技术人员、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监察处审核,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分管国际合作交流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科级以上干部报校党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递交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监察处审核,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分管国际合作交流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议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科级以上干部报校党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二)纳入陕西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不包括教师培训项目)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差旅费标准报销。教师出国(境)培训费用按项目学校审定实施。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国(境)外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二)公派出国(境)3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专任教师的奖励绩效工资可按实际贡献发放。
第十二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部门保持联系。国家公派访问学者须每3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指定专人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原则上不予批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3个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初步意见后,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和程序审批。经批准后可延长1次,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对其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2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到人事处或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后,应在回国15日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研修成果、出访总结书面报告,并在本部门或全校作学术报告,介绍国外的学术动态、管理经验等。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持公务证照者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专办员送至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公派访问学者的配偶和子女,严禁随公派人员一同出国(境),违反规定者,取消公派留学人员的留学资格。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攻读硕士生、博士生的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审批并与其签订《西安财经大学自费留学协议书》。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经所在部门同意,人事处(组织部)、监察处审核,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经分管国际合作交流校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议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科级以上干部报校党委会审定。获得批准后,出国(境)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4.期满后未回学校工作,视为自动离职,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其人事档案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占学校住房按学校房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国(境)探亲或旅游
1.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假期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属处级干部的,报组织部和监察处审批,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校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属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报人事处和监察处审批,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经审批同意后的教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原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2. 工作期间(非节假日)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不批准因私出国(境),因特殊原因需自费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按因私出国(境)申办程序审批,校长办公会审定,科级以上干部还需报校党委会审核,并按《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办理请事假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范围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处级以上(含科级)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登记备案信息管理
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处级以上干部、在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程序审批后,将审批表交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本人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及出国(境)手续。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证照管理
在职的处级以上干部、在职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其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二)在职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组织部、人事处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四)证照集中管理的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不再批准其出国(境),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登记备案教职工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或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六)人事处、组织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二十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及出国(境)手续。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为鼓励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专职教师、科研人员允许有一年脱产学习期,脱产学习期基本工资、基本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专职教师的奖励绩效工资按实际贡献发放。一年脱产学习期满,申请继续脱产学习者停发工资,其享受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每年缴纳至学校。如完成学业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按时回单位报到者,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出国(境)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工作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按任务和规定派出,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工作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监察、校党政办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出国(境)人员违规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出国(境)申请;单位违规办理的,暂停该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1年;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派出国(境)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因私自费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